買家印花稅

《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根據該修訂條例,由2012年10月27日起,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買家印花稅」。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稅」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買家印花稅」是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如適用)之上,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的印花稅。

1. 陳先生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 2012 年 11 月 1 日簽立臨時買賣合約,以 300 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正式買賣合約在 2012 年 11 月15 日簽訂。陳先生是否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

答:由於陳先生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是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之後取得該住宅物業,他須就該項交易繳納「買家印花稅」。「買家印花稅」的稅款為450,000元(即 300萬元x15 % )。

2. 如上述陳先生在 2012 年 10 月 15 日簽立臨時買賣合約,而正式買賣合約在 2012 年 11 月 15 日才簽訂。陳先生是否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

答: 由於該住宅物業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之前已取得,因此,陳先生無須就該項交易繳納「買家印花稅」。

3. 李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與配偶張女士在 2012 年 11 月 1 日以 300 萬元共同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張女士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們是否須就該項交易繳納「買家印花稅」 ?

答: 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共同購入及持有物業,是無須繳納「買家印花稅」的;因此,李先生和張女士無須就以上交易繳納「買家印花稅」。

4. 王先生和何先生在 2012 年 11 月 1 日以 400 萬元共同購入一個住宅物業,王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但何先生並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王先生和何先生並非近親。他們就以上交易繳納的「買家印花稅」是多少 ?

答:如住宅物業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聯權或分權共同購入,而他們不是近親,則不論該非永久性居民所佔物業的業權比例,均須以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買家印花稅」。在以上情況,「買家印花稅」為 600,000 元 (即 400 萬元 x 15 % )。

5. 李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 2012年 11 月 1 日簽立臨時買賣合約,以 500 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在 2012 年 11 月 30 日簽訂正式買賣合約時加入張女士為物業的其中一位聯權擁有人。張女士並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她也不是李先生的近親。他們是否須就該項交易繳納「買家印花稅」? 須繳納的「買家印花稅」是多少 ?

答: 在以上情況,張女士會被視為從李先生購入部分的業權。由於張女士並非李先生的近親,有關交易不獲豁免「買家印花稅」,因此李先生及張女士須按物業的總代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款額為 750,000 元 (即 500 萬元 x 15 % )。

6. 李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 年 11 月 1 日簽立買賣合約,以 500 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在 2012 年 11 月 30 日簽訂轉易契時加入張女士作為物業的其一位聯權擁有人。張女士並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她也不是李先生的近親。他們是否須就該項交易繳納「買家印花稅」 ? 須繳納的「買家印花稅」是多少 ?

答: 在以上情況,張女士會被視為從李先生購入部分的業權。由於張女士並非李先生的近親,有關交易不獲豁免「買家印花稅」,因此李先生及張女士須按物業的總代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款額為 750,000 元(即 500 萬元 x 15 % )。